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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随父姓,入赘女婿补偿款就要打折?

发布日期:2018-01-15 15:52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时间:2018年1月9日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案情:2006年,外来男子阿翼与厦门本地人小玲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小玲所在村组.虽然阿翼为入赘女婿,但夫妻二人商量后还是决定让孩子跟随父姓.2014年,他们所在的小组部分土地被征用.2015年,该小组制定分配额度方案中规定:一户人家有两个女儿均为招婿入赘的情况下(简称"二户女"),入赘人员的子女未与本户同姓的,少发放补偿款1万元.阿翼不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村民小组支付其征地补偿款(新增人口补偿款)5.4万元.

    案情回放

    2006年3月,阿翼与案外人小玲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9月将户口迁入小玲所在的村民小组,并在该小组居住、生活.阿翼之妻小玲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14年因一项目需要,该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用.2015年12月,村民小组制定关于新增人员的认定及分配额度方案,方案规定:二户女招婿入赘的情况下,入赘人员的子女与本户同姓的,入赘人员可分配5.4万元新增人口款;未与本户同姓的,发放4.4万元.

    阿翼认为,其婚后随妻子小玲户籍迁入该村小组,因小玲具有该小组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阿翼也具有该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征地补偿的权利.村民小组此次制定的分配方案明显违反民法通则、婚姻法等规定,严重损害了阿翼的合法权益.阿翼遂起诉至法院,诉请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5.4万元.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受案后,认为阿翼因夫妻投靠将户籍迁入该村民小组,并在此居住、生活,当然成为该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小组应将相应的土地被征收所取得的征地补偿款(新增人员土地补偿款)发放给阿翼.村民小组未向阿翼发放相应的征地补偿款,有悖公平,侵害了阿翼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该小组制定的分配额度方案条款带有宗族姓氏歧视倾向,并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相违背,侵犯了阿翼的合法权益,应以其他村民相同发放标准将5.4万元发放给阿翼.

    直至诉讼,村民小组尚未向阿翼发放任何新增人口补偿款.

    一审判决后,该村民小组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庭审中,阿翼和该村民小组各自代理人围绕阿翼是否有权平等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村民小组:阿翼无权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

    "阿翼婚前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享有原户籍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其婚后虽将户籍迁至我村民小组,但并没有放弃原户籍地村民待遇,其落户也不符合'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者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况且其在厦门一家改制前为全民所有制的工厂工作,有固定收入和社会保障,也没有长期居住我们村民小组,没有建立生活保障依存关系.他是否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单应由被迁入集体经济组织依民主程序自治决定同意接受,还需其明确放弃原户籍地村民待遇."

    村民小组坚称阿翼无权参与分配发放征地补偿款,虽然村民小组曾制作征地补偿款发放清单中有阿翼的名字,也仅是村民小组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对自己收到的征地补偿款的预处分方案,并不因此表示接受其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阿翼:已是村组成员,应平等参与分配

    "我的妻子小玲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人婚后随妻将户籍迁入,并在此处连续居住生活,也应具有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另外,村民小组制作的分配方案明显违法,仅因子女没有变更姓氏,就只能领取4.4万元,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等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氏并禁止他人干涉.而村民小组该方案不仅侵犯了本人子女的姓名权,而且严重损害了本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阿翼答辩认为根据当前的落户政策,落户需要村民小组的明确接受.

    阿翼还辩称,根据证据显示,村民小组就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因拆迁而分配的土地补偿款、新增人口份额时,明确也向其发放,也说明在本案纠纷发生前,村民小组对于其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未提出异议,且村民小组现制定的分配方案明显违法,其应平等参与分配.

    法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户籍制度不能等同

    法庭辩论阶段,阿翼是否有权平等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成为争议焦点.

    法庭审理后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户籍制度不能等同.集体经济组织最重要的特征是以集体土地为生活基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应受平等保护.虽法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据此形成的利益分配方案不得以具体讨论等为由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本案中,阿翼于2006年落户该村民小组后长期居住在该小组,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其生活保障基础系在该小组.该村民小组制定的《新增人员认定及分配额度方案》中所载明的"二户女招婿入赘的情况下,入赘人员的子女与本户同姓的,入赘人员可分配5.4万元新增人口款;未与本户同姓的,发放4.4万元".该条款带有宗族姓氏歧视,与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相违背,侵犯了阿翼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该小组应发放给阿翼征地补偿款5.4万元.

    据此,法庭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连线法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认定?在类似的补偿款分配时对外来新增人口应否一视同仁?对此,承办法官胡林蓉认为,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大,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通婚而迁入迁出的情况益多,如涉及较大经济利益,容易产生纠纷.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原则、确定补偿款分配标准是有效解决矛盾的方式.

    司法实践中,对此种身份的认定应围绕是否有常住户口、是否长期在该地生产、生活、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三个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同时,应认同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是具有该身份的必然结果.本案中,阿翼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保护,该村民小组以其子女姓氏为由减少阿翼的补偿款确违背相关法律精神,也与入赘女婿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然习惯不符.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陈 源)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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