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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时间戳能否成为被法院采信的电子证据?
发布日期:2018-05-03 16:30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2013年《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三条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的证据种类,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进步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在法律认定中,由于电子证据易被修改的特点,往往需要面临真实性的质疑,而若采取公证的方式固定电子数据,则面临着“成本高、及时性不足”的问题。而在不采取公证的情况下,想达到原件的效果,必须满足《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要求,即 “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目前,可信时间戳在电子数据的可信认证方面,已经逐渐获得了共识。由于可信时间戳技术在及时性、可靠性、保密性和成本方面的优势,在司法实务中逐渐获得了应用。不过,因为时间戳是个新生事物,也有人对法院如何认定此类证据有疑虑。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案例1: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时间:2013年11月25日)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被告在相关游戏页面侵使用了原告公司拍摄的人物摄影作品,并提供了原告摄影作品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其他权属证据及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经比对,二者图片基本相同。
法院认为:玩家公司为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涉案图片的数码底片和正片、时间戳证书、摄影师和模特出具的声明和肖像授权书,玩家公司综合提交的这些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在网易公司不能证明其图片来源,且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玩家公司是涉案图片的合法著作权人正确。
案例2:特朗斯福纺织印花(杭州)有限公司与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世觉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时间:2014年2月10日)
案情简介:原告指控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羽绒服上使用了5幅美术作品作为印花图案,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提交了时间戳证书等证据。根据2012年12月17日签发的《时间戳验证报告》,经原审法院登陆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www.tsa.cn)核实,94646.jpg图像文件(即前述第94646号蝴蝶图案美术作品)已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该文件自特朗斯福公司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申请时间为2012年12月17日。
法院认为:印象公司、世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首次生产或销售的时间,而根据特朗斯福公司提供的证据,公证购得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为2013年1月7日,结合《时间戳验证报告》可知,涉案美术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
案例3:沈鹏飞诉被告王聪、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时间:2014年4月10日)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被告王聪将原告十幅美术作品印在搪瓷杯上,通过在阿里巴巴上开设的网店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原告的美术作品此前经过可信时间戳认证,并向法院提交了时间戳证书等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设计稿、时间戳证书、相关宣传报道可以证明上述作品由其创作完成,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原告系该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
目前,全国多地的法院都有采信时间戳证据的案例;在判决中,时间戳证据通常是作为权属证据或侵权证据的补强证据。由于可信时间戳证据的技术性比较强,当事人或律师在向法院提交时间戳证据时,应当充分阐释时间戳技术的原理、可信性和在先判例,以提高证据被采信的可能性。
时间戳除了作为证据被采信外,作为证据保全的方式也逐渐被业内人士所了解和认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自柱在第二届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论坛上的讲话中曾讲到,“在保全证据当中,只要这个证据经过审查判断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不管采取什么方法取得这个证据都应当可以认可。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时间戳应当在诉讼中给它合理的法律定位”。
初探网是一家专门利用可信时间戳技术为原创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业务的平台,可给作者提供原创作品登记、示权、交易、维权等服务。据初探网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该网站已经有不少进行了作品登记的作者利用登记证书进行了维权,效果显著。
综合来看,由于可信时间戳技术具有及时性高、可靠性强、保密性强、成本低的特点,在权属证据、电子合同、侵权证据的固定方面,具有十分广泛的应用场景;随着新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相信可信间戳证据在未来会获得更广泛的司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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