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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1-07-15 09:04    来源: http://www.baidu.com/     [联系我们]

[案例介绍]

2015年9月1日,B从A借了100,000元,同时向A发行了借方票据。约定每月利息为3,000元,利息在每月30日支付,为期12个月。借款后,B支付A3个月的利息 (从9月1日到2015年11月30日),每月3,000元。此后,B一直无法支付贷款利息和偿还贷款本金,因此A起诉了法院,请求命令B偿还100,000元贷款并支付利息 (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贷款每月3% 还清之日)。

[判断结果]

B从A借了100,000元的事实是成立的。B因借方条款规定的还款期限未在到期后偿还贷款,并支持A要求B偿还贷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 由于2015年9月1日借方票据上约定的月利息为3,000元,A声称按照每月3% 的利率计算利息,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诉讼请求中,除了法律规定的利益部分之外,没有任何保护。法院支持从2015年12月1日至贷款还清期间同期银行同一笔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利息,B已支付利息3个月 (从9月1日18年2015年11月30日),其中应扣除银行同期超过同一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

[律师评论]

A向法院提交了借方和转移记录,这足以证明A和B之间的借款事实。这个案例的重点是兴趣的有效性和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商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该部分的利息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年利率超过36% 的已付利息的请求。24% 到36% 的年利息范围是 “自然债务区域”。如果当事人根据合同起诉人民法院保护该范围内的利益,人民法院将不会依法保护。但是,如果借款人根据协议在此范围内支付利息,则还款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原被告同意月利息为3%,转换值在24% 到36% 年利息之间。A已按合同约定支付B3个月 (9月1日17年2015年11月30日) 利息,每月3,000元视为有效,法院不予扣除。

上述关于民间借贷利息协议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 :( 1) 双方不同意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的利息协议不明确,贷款人无权要求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支付利息;(2)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同意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年利率36% 的利息视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返还超过已支付年利率36% 的利息;(3) 如果利息提前从本金中扣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贷款金额确定为本金;(4)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并根据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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