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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析的发展史
发布日期:2022-02-16 09:02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施行,已过去近半年时间,其成效究竟如何呢?
前不久《检察日报》发布了一篇文章,记录了一起自2015年至2018年整整三年的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这其中经历了难以想象的曲折与复杂。杭州徐女士因为一场离婚惹上了五个借贷诉讼,高达300多万的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然后徐女士便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在一年间,她跑了无数次的法院,身上背着的五个案子都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结果均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徐女士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实际上,徐女士和其丈夫周董(化名)早已分居,而仅是因为其丈夫周董向外举债的时间距双方签署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女士就不得不背负巨额债务,这样的结果相信谁也不会接受。
2016年8月,走投无路的徐女士向杭州 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2017年2月6日,杭州 检察院对周董(化名)与海峰(化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等五个案件提请浙江 检察院抗诉。
2017年4月12日,浙江 检察院对周董与海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8年1月3日,浙江 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对本案依法改判,判决由周董个人承担案涉债务。
这5起涉及夫妻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经历数年,甚至在检察机关介入了整整一年才解决其中一起,难度之大对于徐女士这样的普通人来说根本不知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巧的是,在徐女士收到判决十五天后,文章开篇时所说的司法解释终于施行,如果这个司法解释能早日实施,可能由大批的徐女士们不用再受此诉累之苦。那么,究竟是怎样的条文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看起来只有短短三条的解释,可能对于众多大部头部门法律来说实在无足轻重,但TA的背后凝聚了无数法律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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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其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部法律仅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原则,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分进行明确。也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实际上处于模糊状态。
随后,在经历了漫长的两年等待后,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其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款法律条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即举证责任有无举债一方承担,并且该无举债一方要有足够的证据证对方向外举债是其个人行为,与自己没有关系,且由夫妻二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才能摆脱债权人的追讨。这无异于给无举债一方带上了紧箍咒。也正因此,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夫债妻还或者妻债夫还的戏码不断上演。
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施行。对上述第24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并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这一补充规定和通知在极大的改善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在实践中屡屡遭遇模糊地带和不当处理的现实问题,不仅给长期以来为努力于推动立法完善的法律职业者们带来了希望,也给众多在离婚时遭遇此类债务纠纷的当事人给予了莫大的帮助。
但这并没有结束,直到2018年1月18日,文章开头所讲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离婚纠纷中最难解决的夫妻债务问题才终于得到妥善的解决。
到现在,这个司法解释已经施行了近半年,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慢慢在了解TA,运用TA,律师团队在经办的案件中常常会用到,不仅是因为TA能够帮助当事人解决了不少的纠纷与烦恼,更是因为这是一场全部法律职业者自己的马拉松,是我们的当之无愧应带起的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