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 案例介绍 > > 文章内容

张家港律师表示:执业执照不属于雇佣关系

发布日期:2019-09-25 15:57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张家港律师表示:雇主坚持要建立劳资关系,而不是与律师建立劳资关系,但由于符合确定劳资关系的标准,他们没有被接受.
 
    李先生负责北京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中国公司)的法律事务.双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雇主抱怨说,李是河南德州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因此他只能与公司建立劳资关系而不是劳资关系,而不必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加倍.
 
    该工人声称我与河南省德州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有实习关系,但没有参加该公司的实习,也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中国的一家公司管理.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并与公司建立劳资关系.我同意仲裁裁决,但不同意公司的主张.
 
    法院判决:北京中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双倍还款
 
    用人单位可以同时确认建立劳资关系:(1)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条件;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和用工.雇主安排的有偿劳务(3)工人提供的劳务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公司声称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资关系,但是双方都可以确定劳资关系的主体,而李先生则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从事法律工作.李先生接受中国公司的管理,中国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两党之间的关系具有劳资关系的基本要素,因此法院确认两党之间存在劳资关系.如果中国公司未与利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的两倍.总之,法院下令在当事方之间具有劳资关系的公司,并且不签署劳动合同向李支付双倍的工资差额.其中一家公司拒绝了上诉.第二个案件支持最初的判决.
 
    这种情况的新颖性是一种识别具有多个身份的工人的劳动关系的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同时还是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训练有素的律师,同时为雇主提供劳动力.这种双重身份使雇主脱离了劳资关系,并认为雇主建立的是劳资关系,而不是劳资关系.当雇主和工人满足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第12《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三个条件时,工人可以建立劳资关系,而不论其身份如何.由于工人是执业律师,因此,在案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与第12例一样),雇主和雇主的职位将受到限制.工人的特点.此案提醒雇主,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具有多种身份的雇主和工人不可避免地要建立劳资关系.如果雇主面临类似的复杂情况,则必须仔细确定其法律关系并避免法律风险.

copyright © 2017 -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55234号-1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