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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法定形式

发布日期:2022-01-18 09:01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一审法院认为打印遗嘱有效,应以最后所立的打印遗嘱为准。

  二审法院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对遗嘱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遗嘱包括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打印遗嘱不是法定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无效。应以先前立的自书遗嘱为准。

  再审法院认为,遗嘱属于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主要看其是否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有一些遗嘱在要件上有所欠缺或不属于法定的遗嘱形式,但却真实反映了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审判人员并没有严格按照遗嘱形式的强制性原则将其判令为无效遗嘱,反而更加重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考虑到《继承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起草《继承法》时电脑并未普及,立法者也未能预测到打印遗嘱这一新形式,因而未对其予以规定。上述案例对于推动法治进程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如今民法典继承编新增打印遗嘱、录音遗嘱两种法定形式,为公民提供了更广阔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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